2019年11月6日 星期三

大法官釋憲 未來這類土地轉手免徵土增稅

大法官釋憲 未來這類土地轉手免徵土增稅


2019-08-16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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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日前釋憲,指出《土地稅法》中,僅「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計畫」範圍者不得免徵規定違憲,財政部近日廢除相關解釋令,並承諾於2021年7月5日前完成土地稅法修正。台南有名蘇姓男子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其中422平方公尺被政府劃為道路使用但未徵收,2013年將土地賣給他人時被課徵土增稅20.7萬元;蘇男因此聲請釋憲,主張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徵,認為「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解釋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釋憲後認為,該法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2年內完成土地稅法修正,併同檢討相關解釋令。對此,財政部14日先行廢止此解釋令,並承諾後續將在2021年7月5日前修正土地稅法,在修法完成前,民眾買賣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在申報並完稅後,可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財政部將先把此類案件列管,視未來修法判斷是否退稅。由於被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實際上的可能用途多達8大類,財政部現階段必須先盤點相關法源,釐清怎樣類型或條件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符合公共設施特性,有被地方政府編定、徵收的可能。待盤點完,會再找內政部、地方政府開會,蒐集意見並討論實務上將如何認定、證明,等各項配套完備後再提出修法。





591觀點

一般民眾常誤以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財政部解釋令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第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第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第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應符合以上三要件,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所以解釋令中的非都市計畫區無法免徵土增稅。

如今大法官釋憲、財政部終於在14日廢止此解釋令,相信也算是還地主一個公道。可非都市公設地的項目中,除了鐵路、公路等道路用途外,還有氣象、公用事業電信設施等,即使是道路用途也包含私設道路,類別可說是相當多,財政部日後該如何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將是一大觀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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