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 星期四

預告訂定「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行政院公報

026     010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9 1 13



經中字第 10904600260









         旨:預告訂定「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



三、「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聯絡地址:54003 南投市省府路 4



() 電話:049-2359171#1110



() 傳真:049-2317403



() 電子郵件:agling@mail.cto.moea.gov.tw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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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據以訂定「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主要規範民眾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一項檢舉者,於檢舉案件符合一定檢舉之方式,且無不予以獎勵之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對檢舉者之身分及資料保密,並為適當之保護。



本辦法共計九條,要點如下:



一、列舉得檢舉之未登記工廠樣態。(草案第二條)



二、檢舉方式及應具備資料。(草案第三條)



三、檢舉人檢舉屬實者,給予獎勵之方式;檢舉案件不予獎勵之情形。(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獎勵之方式,並應對檢舉者之身分、檢舉資料為保密及適當之保護。(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五、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給予獎勵所需之經費支應。(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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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經濟篇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

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者,得檢舉之:

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一項明定檢舉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

對象。獎勵民眾檢舉之功能在補充主





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管機關調查之不足,是其對象包括新





二、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

增未登記工廠、逾輔導期間之非屬低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

污染既有工廠,及逾納管期間而未申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

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工廠等不易查





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

知之違規案件者,爰訂定本條規定。





關廠。

二、 已申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工廠,因已





三、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造冊列





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一百

管,其事後申請納管遭駁回、未遵期





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期間





(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改善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可逕為處理,不待民眾檢舉,故







不屬檢舉對象,併予說明。















第三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

明定檢舉方式及應具備資訊。為使後續稽





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

查明確、檢舉應以書面、傳真及電子郵件





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為宜。另未登記工廠多屬違章建築,未必





(市)主管機關檢舉:

有門牌,檢舉人宜說明工廠位置或提供工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

廠外觀照片,以提高稽查效率,爰為本條





絡方式。

規定。本條係規範檢舉案件之方式,各縣





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

市政府仍可決定受理檢舉案件之方式,例





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

如檢舉人以口頭、電話方式檢舉,直轄市、





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

()主管機關可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明者,得免記載。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相關規定決定







受理,併予敘明。















第四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一、第一項明定檢舉人檢舉屬實者,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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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主管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

但檢舉時已表明不願接受獎勵者,則

在此限。

不予發給。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方式。

牌、獎品或獎金。

三、第三項明定二人以上檢舉時之獎勵方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

式。

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

四、第四項明定檢舉人遲延領取獎勵之處

勵。

理方式。

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經通知檢舉



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五條 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明定不予以獎勵之情形,如檢舉人匿名或

獎勵:

以不真實姓名檢舉者,則無獎勵對象。查

一、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

無違法實證者或已發現者,則與獎勵目的

二、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不同。以上應無獎勵必要。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



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



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五、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



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







第六條 第四條之獎勵,直轄市、縣(市)

明定頒發獎勵作業。參酌過往受理檢舉案

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一次,並得依當年

經驗,有一人同時檢舉多案或先後檢舉多

度檢舉人檢舉案之數量及重要性給予

案等情形,如逐案給予獎勵,將造成主管

不同等級之獎勵。

機關及檢舉人之困擾。故明定得由主管機



關視其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數量之多寡,除



得逐案辦理外,亦得每年集中辦理一次,



並依檢舉人檢舉案數量及檢舉案之重要



性,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以茲肯定。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

關應對檢舉者之身分及檢舉資料為保

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

密及適當之保護。

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二、第二項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

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

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

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

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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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

錄,以維持其保密性。

錄。







第八條 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獎勵所需經

因實際執行查核未登記工廠是否有違反本

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

法所定情形及給予獎勵,需安排人力及經

預算支應。

費,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支應。經費來源可為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之五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



規定所收取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成立之基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月二十日施行。









文章來源: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web/law/list.php?cid=2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upload/law_upload/%E9%A0%90%E5%91%8A%E8%A8%82%E5%AE%9A%E3%80%8C%E6%AA%A2%E8%88%89%E6%9C%AA%E7%99%BB%E8%A8%98%E5%B7%A5%E5%BB%A0%E7%8D%8E%E5%8B%B5%E8%BE%A6%E6%B3%95%E3%80%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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