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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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6 卷 第 010 期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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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經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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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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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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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字第 109046002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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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
三、「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二) 聯絡地址:54003 南投市省府路 4 號
(三) 電話:049-2359171#1110
(四) 傳真:049-2317403
(五) 電子郵件:agling@mail.cto.moea.gov.tw
部 長 沈榮津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據以訂定「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主要規範民眾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一項檢舉者,於檢舉案件符合一定檢舉之方式,且無不予以獎勵之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對檢舉者之身分及資料保密,並為適當之保護。
本辦法共計九條,要點如下:
一、列舉得檢舉之未登記工廠樣態。(草案第二條)
二、檢舉方式及應具備資料。(草案第三條)
三、檢舉人檢舉屬實者,給予獎勵之方式;檢舉案件不予獎勵之情形。(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獎勵之方式,並應對檢舉者之身分、檢舉資料為保密及適當之保護。(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五、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給予獎勵所需之經費支應。(草案第八條)
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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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6 卷 第 010 期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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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經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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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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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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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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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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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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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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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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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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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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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檢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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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一項明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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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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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獎勵民眾檢舉之功能在補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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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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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調查之不足,是其對象包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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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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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未登記工廠、逾輔導期間之非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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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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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既有工廠,及逾納管期間而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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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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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工廠等不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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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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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違規案件者,爰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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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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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已申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工廠,因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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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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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造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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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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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其事後申請納管遭駁回、未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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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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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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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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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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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可逕為處理,不待民眾檢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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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檢舉對象,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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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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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檢舉方式及應具備資訊。為使後續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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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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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確、檢舉應以書面、傳真及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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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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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宜。另未登記工廠多屬違章建築,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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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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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門牌,檢舉人宜說明工廠位置或提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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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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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外觀照片,以提高稽查效率,爰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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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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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本條係規範檢舉案件之方式,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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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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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仍可決定受理檢舉案件之方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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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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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檢舉人以口頭、電話方式檢舉,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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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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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主管機關可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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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得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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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相關規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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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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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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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檢舉人檢舉屬實者,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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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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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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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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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舉時已表明不願接受獎勵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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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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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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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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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項明定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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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獎品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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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項明定二人以上檢舉時之獎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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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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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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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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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項明定檢舉人遲延領取獎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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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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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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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經通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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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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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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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不予以獎勵之情形,如檢舉人匿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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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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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真實姓名檢舉者,則無獎勵對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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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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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實證者或已發現者,則與獎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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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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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以上應無獎勵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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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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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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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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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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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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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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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四條之獎勵,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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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頒發獎勵作業。參酌過往受理檢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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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一次,並得依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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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有一人同時檢舉多案或先後檢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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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檢舉人檢舉案之數量及重要性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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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情形,如逐案給予獎勵,將造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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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等級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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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及檢舉人之困擾。故明定得由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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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視其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數量之多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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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逐案辦理外,亦得每年集中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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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檢舉人檢舉案數量及檢舉案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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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以茲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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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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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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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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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應對檢舉者之身分及檢舉資料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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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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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及適當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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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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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項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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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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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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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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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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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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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以維持其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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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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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獎勵所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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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實際執行查核未登記工廠是否有違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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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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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定情形及給予獎勵,需安排人力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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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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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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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預算支應。經費來源可為依本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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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條之五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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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所收取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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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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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成立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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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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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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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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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web/law/list.php?cid=2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upload/law_upload/%E9%A0%90%E5%91%8A%E8%A8%82%E5%AE%9A%E3%80%8C%E6%AA%A2%E8%88%89%E6%9C%AA%E7%99%BB%E8%A8%98%E5%B7%A5%E5%BB%A0%E7%8D%8E%E5%8B%B5%E8%BE%A6%E6%B3%95%E3%80%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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